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3年“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八批)
来源:火狐tv直播平台    发布时间:2024-07-10 15:06:05    浏览次数 1次
今年以来,四川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聚焦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集中力量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检查,严厉打击在食品中非法添加降糖降压降脂等物质、在牛羊肉及其制品中掺杂使假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成效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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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以来,四川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聚焦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集中力量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检查,严厉打击在食品中非法添加降糖降压降脂等物质、在牛羊肉及其制品中掺杂使假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成效显著。6月30日,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典型案例(第八批)。

  案例一: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广汉市东方卓尔食品厂生产以假充线日,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广汉市东方卓尔食品厂生产以假充真牛肉制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捣毁生产窝点1处,查获牛肉制品13000余袋,外包装袋2000余个,封口机、线台。因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2023年4月14日,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提示,在辖区内广汉市东方卓尔食品厂生产的馋嘴牛肉(麻辣味)中检出猪源性成分、鸡源性成分,涉嫌食品掺杂掺假。4月19日,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公安机关通过对比当事人账款明细表、销售明细表、价格表等资料,发现当事人自2022年9月起多次从乐山市董某处采购大量猪肺干,通过工人(家族亲戚)将猪肺干掺杂在牛肺干、碎牛肉内,生产加工为牛肉类休闲食品;自2023年3月起,当事人全部用猪肺干替代牛肉干生产加工“酱卤牛肉制品”,其“酱卤牛肉制品”均不含牛肉成分。截至案发,涉案产品已销往重庆、山东等多个省市的超市及市场,涉案金额高达1000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因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现已抓获嫌疑犯4人,其中刑拘1人。

  案例二: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阿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毛某某无证经营未经检疫、死因不明牛肉案

  2022年10月7日,阿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毛某某无证经营未经检疫、死因不明牛肉案移送公安机关。

  2022年10月,阿坝县市场监管局联合当地公安机关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检查,在其冻库内发现23件用白色编织袋包装的冷冻牛肉和3具去内脏牛胴体;经当地农业农村部门证实,上述肉类均未经过定点屠宰和检疫。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的情况下,以每公斤10元至20元不等的价格收购未经检疫、死因不明的牛肉,经去头、脚、内脏、牛皮处理后分割,以25公斤为一袋冷冻包装为成品,售价为每公斤28元至30元不等。当事人无证经营未经检疫、死因不明的牛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因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死因不明肉类的血液、组织可能含有致病菌、病毒等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食用后会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甚至危及到生命。同时,病毒也会以人体为媒介,通过粪便等物质逐步扩大传播范围,危害当地养殖业。该案的查办,有利于维护众多购买的人的合法权益,更有助于警示、告诫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落实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

  案例三:德阳市中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刘某某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案

  2023年2月8日,德阳市中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刘某某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工具、没收违法来得到的2.7万元、罚款163.2万元、注销《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餐饮服务)》、禁止五年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的行政处罚。

  2022年2月17日,中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县公安部门对“某小火锅”实施突击检查,现场发现刘某某回收使用“老油”加工火锅底油,并将其销售给顾客食用。经查,2021年9月起,当事人收集客人吃剩的锅底,采用过滤、沸煮、打捞等方式,利用回收的废弃火锅油(老油)按照1:1混合的方式与新油配比,添加香料再次熬制,制成火锅底油,在店内供顾客食用。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期间,当事人平均每天使用回收的废弃火锅油(老油)10斤,营业额平均每天700元,共计在经营中使用了回收的废弃火锅油(老油)约1000锅,营业额9.6万元,获利2.7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中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巴中市恩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巴中市惠康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三九七分店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案

  2023年2月10日, 巴中市恩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巴中市惠康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三九七分店经营添加药品“西地那非”违法案件,因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2023年1月4日,恩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其销售的保健食品“虫草鹿鞭王”功效主治与宣传手册上标识的内容不符,食品与药品标签混淆,疑似假冒,随即对该产品抽样送检。经检验,上述保健食品含有处方药“西地那非”,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涉嫌构成犯罪,2月10日,恩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西地那非是一种处方药。在没有医生指导的情况下,食用加入西地那非的食品可能会导致头痛、潮红、视觉异常等不良反应,会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导致非常严重威胁。一些不法商家为了牟取暴利,把西地那非加入食品中,打着保健食品的幌子进行销售,坑骗消费者。不明真相的消费者吃了非法添加西地那非的食品后,可能会产生严重的不良后果,造成财产损失,危害生命健康安全。

  案例五:达州市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开江县长岭何鹏副食店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3年2月24日,达州市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开江县长岭何鹏副食店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来得到的32.7元、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1月15日、11月19日,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收到达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载明当事人经营的散装河粉、米线中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保存查验记录和相关凭证的义务,且无正当理由不接受询问调查,不提供相关材料,拒绝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五十三条和《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作为食品添加剂,广泛用作防腐剂。长期大量食用脱氢乙酸及其钠盐超标的食品,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一定影响。国家明确规定,河粉和米线产品不得检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即在河粉、米线产品中不得使用该添加剂。本案的查处,有效震慑了拒绝配合开展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的行为,严厉打击了食品安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守护了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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